关于创新住房公积金业务服务加强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6-02 10:07 作者:公积金管理中心站管 来源:滁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阅读: 字体【  

 

滁金管〔2021〕9号

 

 

关于创新住房公积金业务服务

加强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的通知

 

各分支机构、科:

为扎实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积极推进“管理创新年”各项工作落到实处,现就创新住房公积金业务服务、加强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等通知如下:

一、创新住房公积金业务服务方式

(一)进一步方便借款人提前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除每月20日外,住房公积金借款人可通过线上或线下(工作日)申请提前偿清贷款本息或提前偿还部分贷款本金。前后两次提前还款申请时间应间隔一个月。

(二)进一步方便缴存人偿还商业银行住房贷款提取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在商业银行住房贷款还款期内可定期或者不定期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不超过当期已还贷款本息。其中还款周期超过6个月的,仅需提供近6个月还贷流水等相关资料。

(三)进一步方便办理冲还贷业务。缴存人申请使用其住房公积金存款为其配偶按月冲还贷款的,可由申请人持本人身份证、结婚证申请办理。

(四)统一住房公积金业务申请承诺事项。缴存人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时,需要对婚姻状况、退休年限、存量房建成年限、存量房资金交易真实性等事项作出承诺说明的,统一填写《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承诺书》。

(五)实施领导窗口坐班制度。市中心领导、业务科室及分支机构负责人定期到服务窗口坐班,面对面了解缴存人所期所盼,第一时间解决住房公积金服务难题。

二、进一步精减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资料

(一)不再收取《滁州市住房公积金开户申请表》。单位线下申请办理开设住房公积金账户业务时,《滁州市住房公积金开户申请表》由两份减少为一份,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不再收取纸质材料,改为采集电子影像作为电子档案留存。

(二)不再要求重复提供购买新建自住商品住房购房款凭证。缴存人购买同一套新建自住商品住房再次提取住房公积金时,不再要求提供支付购房款凭证。

(三)不再签订《划转住房公积金冲还贷款协议》。借款申请人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时,统一优先使用其住房公积金存款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再签订《划转住房公积金冲还贷款协议》。

(四)取消灵活就业人员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特定承诺。灵活就业人员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再填写《灵活就业人员申请公积金贷款承诺书》。

(五)减少购买存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料。缴存人购买存量房交易资金接受本市房产交易管理部门监管的,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不再出具《滁州市住房公积金二手房贷款(组合)转款授权书》,不要求提供存量房交易增值税发票。

(六)简化借款申请人贷款年限核定手续。女性借款申请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其年龄在50-54周岁之间且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是正常状态的,按55岁退休核定贷款年限;其年龄在55-60周岁之间且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是正常状态的,按60岁退休核定贷款年限。同时由借款申请人填写相关承诺,不再要求其所在单位出具说明。

三、拓展“互联网+公积金服务”内容

(一)企业申请住房公积金开户实行“一网通办”。新设立企业在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的同时,可以通过安徽政务服务网企业开办平台直接开设住房公积金账户。

(二)实施部分住房公积金服务“跨省通办”。在长三角住房公积金服务“一网通办”的基础上,实施异地住房公积金缴存及贷款信息查询、开具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开具住房公积金贷款结清证明、住房公积金单位开户、住房公积金个人及单位缴存信息变更、退休提取、提前还贷、购房提取等8项住房公积金业务服务事项实施 “跨省通办”。

四、进一步加强内控管理

(一)实施“受理即办结”提取事项事后审核。各分支机构、归集提取科设立专岗,对“受理即办结”提取事项进行全面事后审核。

(二)加强重要信息变更业务审核。在窗口增加审核岗位,对涉及缴存人姓名及身份证号码等重要信息变更业务,实施受理、审核二级程序办理。

(三)规范业务印章使用管理。网上开具《单位汇缴变更汇总表》《个人缴存证明》《住房公积金贷款结清证明》等业务时,不再使用“滁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归集业务专用章”,统一使用“滁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专用章”;增加刻制“滁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业务专用章(2)”,由业务服务科用于办理贷款相关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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