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疫情防控期间住房公积金管理服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2-15 17:48 作者: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来源:滁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阅读: 字体【  

全市住房公积金各缴存单位、职工: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市相关决策部署,维护缴存单位和职工利益,方便缴存单位和职工办理相关业务,经市政府同意,现就疫情防控期间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服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倡导线上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各缴存单位、职工在疫情防控期间可优选住房公积金线上服务渠道办理公积金缴存、使用等相关业务;对无法在线上办理的业务,请在疫情结束后到当地住房公积金服务窗口现场办理;对于个别急需办理且不能实现全程网办的事项,可电话预约办理。

二、支持减轻企业负担。因受疫情影响造成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可按规定申请暂缓缴存2020年6月底前的住房公积金,缓缴期限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满后再恢复缴存并补缴。申请缓缴手续自缓缴之月起1个月内补办。

三、延期办理住房公积金购房提取、贷款。疫情防控期间,职工受疫情防控影响无法办理住房公积金购房提取、贷款而导致超期的,办理期限顺延3个月。

四、适当延后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时间。因感染新冠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人员、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人员、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员以及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人员,在2020年6月底前有住房公积金贷款到期需要偿还的,可以申请适当延后还款时间,延后还款期限不超过6个月,相关贷款不作逾期处理。具体申请确认手续在应还款之日起1个月内补办。

五、暂时调整正常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贷款条件。缴存单位因疫情影响未能连续按月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向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说明情况并在3个月内办理补缴。期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权益。

本通知自2020年2月1日起实施。相关条款未明确执行期限的,有效期暂定3个月。期间,如国家、省、市出台新的政策规定和工作要求,按新规定和要求执行。

滁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0年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