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汇缴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11-06 16:24 作者: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来源:滁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阅读: 字体【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为切实维护缴存职工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和住房公积金电子稽查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汇缴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一并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

二、当月汇缴清册与上月清册相比无变动的,无须核定汇缴清册,由单位直接按上月金额汇缴;当月汇缴清册如有变动的,应先在住房公积金网上服务厅或到住房公积金服务窗口申报核定汇缴清册,经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核定后办理

汇缴资金。通过网上服务厅申报核定汇缴清册的,应及时上

网查看核定信息。

三、住房公积金应按月汇缴。单位每月只能汇缴当月的住房公积金(补缴除外),汇缴金额应与汇缴清册一致,原则上每月一笔汇缴,如有多笔汇缴的应在同一日缴齐。因政策性等原因需要补缴的,补缴金额应与补缴清册一致。

汇缴资金与清册不符的,当月又未能及时说明原因或补足少缴金额的,将作退款处理。

四、汇缴住房公积金时务必在付款凭证用途或附言栏注明单位名称或单位住房公积金账号等单位信息。

五、单位不按月汇缴或汇缴金额与汇缴清册不符,造成资金未能及时记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将影响职工正常使用住房公积金。

六、单位不得在年底将当月应缴住房公积金以外的资金转入住房公积金专户。

七、单位应确定专人负责住房公积金汇缴工作,按月通过网上服务厅或到住房公积金服务窗口,核对本单位住房公积金汇缴资金账目。单位汇缴资金如有挂账,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将及时通知,单位应及时配合清理挂账资金。

特此通知。


滁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9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