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滁州市职工支付物业费大学生住宿费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15-07-13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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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通知》(建金[2015]19号)精神,促进民生改善,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现就缴存人支付自住住房物业服务费、大学生住宿费提取住房公积金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缴交物业费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提取条件

    缴存人或家庭其他成员(配偶、子女或共同生活的父母)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家庭未享受过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或贷款已还清;职工正常缴交自住住房物业服务费。

    (二)提取额度

    根据《关于印发滁州市市本级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滁价费[2010]97号)有关规定,支付多层住宅物业服务费每年提取额最高不超过2000元,支付高层住宅物业服务费每年最高提取额不超过2500元。

    (三)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1、自住住房房地产权证(或者预售住房合同);

    2、房地产权证(或者预售住房合同)在配偶或未成年子女名下的,还应提供关系证明(结婚证、户口簿等,户口簿无法证明的由公安部门出具关系证明或者独生子女证等);

    3缴交自住住房物业服务费的发票。

    二、关于大中专学生缴交住宿费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提取条件

    缴存人或家庭其他成员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或家庭成员(配偶、子女)为在校就读大中专学生(含研究生)且缴交住宿费。

    (二)提取额度

    根据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关于调整我省大中专院校收费标准的通知》(皖价行费[2000]259号)规定,在校大中专学生、研究生缴纳住宿费每人每学年最高可以提取1500元。

    (三)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1、一次性提取学制内所有学年住宿费的,提取时需提供学生入学通知书;

    2、分学年提取的,提取时需提供年度缴交住宿费发票或财政部门印制的规范性收据;

    3、配偶、子女为在读大学生的,还应提供关系证明(结婚证、户口簿等,户口簿无法证明的由公安部门出具关系证明或者独生子女证等

    三、办理流程

    1、经单位核实签章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灵活就业人员不需签章

    2、提取人身份证原件。

    3、公积金管理机构审核,申请资料齐全无误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应即时受理;申请资料不齐全的,告知补充齐全后即时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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