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提取指南》

发布日期:2023-07-24 08:56 作者: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来源:滁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阅读: 字体【  

提取范围

一、缴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的;

2.偿还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3.支付既有住宅增设电梯个人分摊费用的;

4.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

5.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6.本人或父母、配偶、子女发生危重疾病以及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7.退休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8.缴存人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账户封存满半年未再就业的;

9.出境定居的;

10.缴存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11.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符合上述1至6情形的,可提取缴存人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

三、职工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的,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后,资金不足的,可提取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

四、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未结清前,可办理购买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提取、偿还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贷款本息提取、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提取、发生危重疾病以及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提取。


提取应提供的资料

一、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提供缴存人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或居住证明等身份证明资料;委托代办的,应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在异地购房的应提供缴存人或配偶在购房所在地的户籍证明或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

二、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还应按提取情形分别提供相应业务资料。

1.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应提供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交付房款凭证。其中,购买异地住房的应提供购房增值税发票。

2.购买存量房的,应提供存量房买卖合同、购房增值税发票。其中购房款经本市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托管的,还应提供资金托管凭证;购房款未经本市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托管的,还应提供支付房款的资金交易记录、过户后的不动产权证。

3. 证实父母、子女关系的资料可提供户口簿;父母或子女迁出户口簿的,可提供迁出前的户口簿记录;户口簿无法体现父母、子女关系的,可以提供所在单位加盖公章的相关资料等。

4.建造自住住房的,应提供建设规划许可证明、支付建房款发票。

5.翻建自住住房的,应提供原房屋所有权证或原房屋不动产权证、翻建住房许可证明、支付翻建费用发票。

6.大修自住住房的,应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房屋危险性鉴定为C级或D级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大修费用发票。

7.支付征收安置住房差价款的,应提供征收安置协议、支付差价款的有效凭证。

8.购买拍卖住房的,应提供房屋拍卖成交确认书、不动产权证、购房发票。

9.偿还商业银行住房贷款和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应提供借款合同、还款证明、购房合同、购房发票或个人信用报告。若贷款银行为农村商业银行,除提供以上规定资料外,则还需要提供抵押物清单。

10.租赁保障性住房的,应提供租房协议(合同)、租金缴纳凭证;租赁其他住房的应提供缴存人本人及配偶的无房证明。

11. 缴存人本人、配偶及双方父母、子女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应提供县级民政部门确认的当年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材料;发生危重疾病的,应提供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病历、医保结算单据。缴存人家庭发生突发事件的,应提供有关部门的鉴定及发生费用的证明材料。

12.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提取的,应提供房屋不动产权证、增设电梯工程费用分摊方案、《滁州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个人分摊费用申请表》。

13.缴存人提前退休的,应提供退休证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无需提供);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应提供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原因与提取原因一致的无需提供);出境定居的,应提供出境定居签证或户籍注销证明。

14.缴存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应提供缴存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证明、其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身份证、继承权或受遗赠权证明或公证书等。

三、再次申请同一自住住房同类型提取业务时,可不再提供与首次提取资料内容一致的购房合同、借款合同,建造翻建大修住房证明等。


提取程序

一、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原则上应由缴存人本人向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本人办理确有困难的,可委托其他家庭成员或所在单位经办人员代办。网上申请提取的按相关规定办理。销户提取的,个人账户应处于封存状态,封存手续由所在单位办理。

二、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对申请资料齐全、合规的,应即时受理;资料不齐全或不合规的,予以退回并说明原因。

三、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受理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审核,做出准予或不准予提取决定;特殊情况,经批准可以延长审查、审核时间,并向申请人说明原因。

四、准予提取的,资金原则上支付到缴存人个人银行账户。其中:通过约定提取方式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资金支付到还贷账户或直接冲还贷;直接支付购房首付款的,资金支付到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的资金监管账户或一般账户。

注意事项

一、购买自住新建商品住房的,应在网签合同备案日期起两年内一次或分次申请提取;购买其他类型住房的,自取得购房发票之日起两年内一次或分次申请提取;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提取应在增设电梯工程竣工一年内申请。

二、租赁住房提取的,每年可一次或分次申请,每月可提取一次,累计提取额不超过年最高租房提取额度。

三、购买的存量房在12个月内交易3次以上(含3次)、直系亲属间房产交易、在缴存地或者户籍地以外城市购买住房的,不得申请购房提取。

四、缴存人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直接支付购房首付款的,需本人现场办理,不得委托他人代办。